創(chuàng)建“楓橋式人民法庭”丨從“拳腳相向”到“握手言和”
2024-07-01 09:53:26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伏志勇 | 作者:聶金婁 李立穎 | 點擊量:8628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聶金婁 李立穎)近日,漣源法院伏口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互毆致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。
4月10日,被告徐某駕駛轎車與原告楊某駕駛電瓶車相向而行,在轉(zhuǎn)彎時險些相撞,雙方為此發(fā)生口角,發(fā)生肢體沖突,最終演變成互毆,致使徐某、楊某及其女友謝某受傷,楊某及其女友住院治療。事后,雙方經(jīng)伏口派出所、村委會調(diào)解無果。5月17日,楊某和謝某將徐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徐某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64490.77元。
案件受理后,考慮到雙方系同鄉(xiāng),冤家宜解不宜結,為避免矛盾進一步升級,伏口法庭庭長聶金婁決定先組織雙方進行調(diào)解。在此期間,聶庭長多次前往派出所、村委會了解案件具體細節(jié),幾番多次做雙方當事人及家屬的思想工作,以期定紛止爭,緩和矛盾。調(diào)解過程中,聶庭長就雙方因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為進行批評教育,同時結合案情對責任分擔、賠償范圍等進行釋法明理。最終,在聶庭長耐心的調(diào)解下,逐步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,雙方冰釋前嫌,握手言和,并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,并當即按約履行了各自的義務。
法官提醒
動手解氣一時爽,事后擔責悔斷腸!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因此,凡事“三思而后行”,發(fā)生矛盾時應通過合理、合法的方式來解決,保持理智,冷靜處理,心平氣和的尋求解決辦法。
責編:伏志勇
一審:樊芳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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